申云,上海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民间借贷债务到期,借款人不肯还款怎么办贷款人可以就该借款合同到法院进行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贷款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判决之后要怎么强制执行呢民事诉讼法中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民间借贷强制执行的相关内容。
民间借贷判决怎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情况: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的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在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有财产偿还的,直接划扣、冻结借款人的存款、债权基本等财产,如果个人账户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可对其名下的房屋等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
民间借贷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想避免以后发生纠纷的话,就可以签订一份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确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
新司法解释确认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也属于民间借贷。
但是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
二、保证人身份判定标准
实践中存在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人的情形。
新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他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同时,亦需要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否则不应承担保证。
三、非典型性担保合同
金融实践中,经常发生资金出借人,为了保障资金借贷安全,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出借人名下的情形。
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此类案件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出借人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拒绝变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四、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
新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可以在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