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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具体是怎样的 债权出资时存在哪些问题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gyxhls.com/

 申云律师,上海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具体是怎样的

债权凭证作为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凭证,必须要妥善管理。一是要单独编号,编号要体现发放的年份,以便于管理。二是要设专人管理。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填写债权凭证审批表,由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进行审批。债权凭证发放后,应当由专人管理,设立债权凭证档案。


要管理好债权凭证工作,必须搞好债权凭证的登记工作。债权凭证的登记包括原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是指最初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凭证至少要记载以下内容: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称和住所地。


2、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


3、执行费的交纳情况。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情况,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的流失。


4、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主要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在申请执行时要提供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


5、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根据申请执行是重新启动一个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而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必要的,况且规定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既不同于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书。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宜定得过短,如一年的时间,也不能定得过长,甚至无期限。


认为参照我国民法上的长期诉讼时效的期限,定债权凭证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十年比较合适。债权凭证从颁发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如果到期不予申请延期的,债权凭证则自动失效。


二、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


在以下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


1、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启动执行程序后,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得以部分实现,这时债务人尚无足够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已部分执行的数额和未实现债权的数额。


2、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作为公民的债权人死亡后,其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继受人可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


3、债权凭证的债务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债权凭证发放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理由充分的,执行法院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并进行执行。如果得以执行,债权凭证应当收回;如果仍不能得以执行或全部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变更登记,即将新的债务人和未执行的债务数额予以记载。


三、债权凭证的注销登记


在一些情形下,债权凭证不能再作为执行程序启动的凭证,此时,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1、债务人履行了能够让债权人认可的债务。


2、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债权的。


3、债权凭证发放后,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承担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5、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得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或无财产分配的。



债权出资时存在哪些问题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




二、债的可实现问题


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


三、债的评估问题


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四、债的可转让问题


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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