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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gyxhls.com/

  申云律师,上海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核心内容: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下面由为您介绍债权转让的基本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一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受让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二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三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四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


  五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六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一是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是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是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是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概念


  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2.挂失止付中的当事人。


  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说来,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的相对人。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


  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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