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律师信息
申云-上海民间借贷律师照片展示

申云律师

  • 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5000866867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全楼层)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1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gyxhls.com/
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实施日期】1997/07/28【颁布单位】 (97)建房产字第019号【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
最近一些地方在执行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规定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说明:
一、我司1994年2月7日以建房管字第0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意在制止以出售“一平方米”单位产权为由搞变相集资,扰乱金融秩序和房地产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纪活动。此类售房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属单元界限,不能确定权属范围,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给予保障。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我部发文通知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对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或其它楼宇分割出售的,如有明确的权属范围和具体的权属界限,不同于搞变相集资的“一平方米”产权出售,应视为正常的房产交易。可以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及其它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测绘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映。
关于同幢楼宇中各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相应的售房协议、物业管理合同或其它文书中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今后发生产权纠纷。
 

联系电话:15000866867

Copyright 2018-2024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