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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被查出漏罪,服刑时发现漏罪何如处罚?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1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gyxhls.com/

服刑期间被查出漏罪

2010年8月2日14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韦某1伙同韦某2(已判刑)驾驶摩托车窜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某大药房附近,并趁孔某不备抢走其放于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提包,驾车并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周某、腾某发现并追赶,后摩托车被腾某踢倒,韦某2便将抢得的价值人民币76元的手提包丢弃,并与韦某1各拿出一把刀对周某、腾某等人挥舞。韦某2逃至贵港市维多利来工地时被巡逻队员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一辆摩托车、一把刀及被抢的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050元、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的手提包一个。另外,被告人韦某1持刀逃至贵港市维多利亚售楼部的围墙时见朱某坐在一辆摩托车上,遂持刀威胁朱某搭自己走,后朱某因害怕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韦某1遂将朱某价值人民币6800元的摩托车抢走并藏匿,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归还朱某。2011年4月24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韦某1伙同覃某在浙江省余姚市抢走路人刘某价值人民币14167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但韦某1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供述时却冒用弟弟韦某3的名字。

2011年9月7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韦某1有期徒刑3年。

后被告人韦某1在服刑期间,检察机关查出其冒名顶替之事,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韦某1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服刑时发现漏罪何如处罚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韦某1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与同伙共同商量,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并携带凶器参与实施,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凶器相威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1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韦某1在判决宣告以前还实施了两起抢劫犯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鉴于韦某1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缴,对韦某1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3月14日,港北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1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前罪犯抢夺罪被判处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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