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六男子结伙飞车抢夺路人财物
2011年7月至8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张某、戚某、黄某、王某、谢某与周某(未满18周岁)分别结伙,先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宜丰县石市等地趁路人不备抢夺脖子上的金项链,并抢得金项链12根。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作案11次,抢夺财物价值62460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9次,抢夺财物价值49955元;被告人黄某参与作案8次,抢夺财物价值41309元;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7次,抢夺财物价值38066元;被告人戚某、谢某与周某分别参与作案1次,抢夺财物价值均为6483元。
检察机关遂以抢夺罪将被告人刘某、张某、黄某、王某、戚某、谢某公诉至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抢夺罪的量刑标准
宜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黄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摩托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戚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相互配合,都起了较大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六名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应酌情从重处罚。
因此,宜丰县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黄某、王某、戚某、谢某有期徒刑13年至3年不等,并分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1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