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认定的
林某和一名同伙于2003年7月18日下午,偷了他人的自行车后逃跑。路过此处的廖某和张某(已判刑)得知后,遂骑着摩托车,一同去追赶小偷。在追赶时,张某和廖某用路边的石块将林某砸倒,林某倒地后,廖某赶去报案,这时林某趁人不备又捡起石块砸张某,廖某遂赶回来帮助张某,两人一同用石块猛砸欲逃跑的林某。后来林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亡。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廖某主动投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害人林某先是偷窃自行车,后在张某、廖某停止对其击打后又自己拣石块击打张某,招致张、廖二人的又一轮击打以致死亡,具有较大过错。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及廖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2011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