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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干英失火罪案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5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gyxhls.com/

【案由】失火罪

【关键字】 失火罪  自首  酌情从轻  缓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干英

200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姚干英携火柴和锄头来到“高帐”自家曾种过花生的荒地,准备在荒地里种树,因荒地长满杂草,姚便用锄头将荒地岸上的杂草锄好堆集在荒地里,用火柴点燃,因天干物燥并刮风,烧杂草的火顺风蔓延到包子岭、牛形岭、屋后山等山场,引起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有林面积238.6亩,折合15.9公顷,直接经济损失47790元。

另查明,失火后被告人积极救火,且其在2009年2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干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理分析】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晰,在检察院的控诉中涉及了被告人存在自首和自愿认罪的减轻或从轻情节,因而在分析该案时主要从定罪和量刑两方面来梳理线索:

质的认定:即失火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相关认定。

所谓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与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等分别构成放火罪、决水罪和爆炸罪的过失形态,是因构成危险方法的过失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失火罪由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亦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起火灾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亦即致人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再次,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亦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具体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认定失火罪的关键之处在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与犯罪人的主观过失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而非由于自然原因引起。而且如果特殊身份的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的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则构成单独的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不认定为失火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姚干英在准备在荒地种树时,发现地里长满杂草,遂准备将杂草除掉,但她采取了烧荒的方式,引燃了堆积的杂草,这样被告人就实施了引起火灾的行为,但是她没有预见到天气干燥和刮风这些客观要素,而最终导致火势蔓延,引发了森林火灾这一危害结果,而且这一结果使得公私财物遭受了多达4779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而满足客观方面的要件要求。对于整场火灾以及其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姚干英均未意识到,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对于损害结果本应预见,但却未预见,符合失火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此外由于被告人仅是一般主体,不存在构成其他罪名的情形。因此被告人构成失火罪。

量的认定:即量刑情节中有关自首和自愿认罪的认定和缓刑判处的界定。

所谓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具体来说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予以考虑的情节因素,而后者则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两种情节形态在本案中均有涉及。

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姚干英在失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在审判实践中,酌定情节主要是考虑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的动机、手段、环境条件等因素来判断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然后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罪后态度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程度,再在量刑时酌情适用。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发现失火后,积极救火,表明其人身危险性不大,而且本案是过失犯罪,损害结果是行为人所未预料也不期望发生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因而在量刑时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均是合法的。

最后法院判决时,判处的是一年有期徒刑,这是从轻处罚的体现;而缓刑两年的判决则是针对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因此本案的判决是对量刑情节考量的具体表现。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过失犯罪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的状态引发的,虽然行为人主观危害程度不大,但是却在事实上造成了危害结果,因而也是不容小视的。但正因为是过失犯罪,也就意味着它的可避免性。为了避免类似本案失火罪的再次发生,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树立高度的安全防患意识,多从细节方面思考问题,例如不要在床上吸烟、做饭时要时刻注意炉火的照看,安装的炉灶和烟囱等要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和防火规则,避免家庭火灾的发生。

2.其次,在野外或者树木较多的地方,不要随意烧荒、架柴做饭或者取暖,特别是秋冬比较干燥的季节,特别要注意森林防火。

3.最后,在工厂等特殊场所,要注意整个厂房的安全构建,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遵守安全章程,不要发生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擅离职守、或者违章作业的情形,这样很有可能因为一时的疏忽造成极大的损失,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72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第73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61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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