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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木辩护律师提4疑问 称法院不应仅凭推断判决

添加时间:2017年4月6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gyxhls.com/
转播到腾讯微博资料图:2010年12月24日下午,宋山木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昨日(6日),宋山木的代理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宋山木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有关情况,同时公布宋山木手写的上诉状,透露了案件更多细节。而宋山木在上诉状中称,原告刘某由于缺钱自愿和他发生关系,他并没有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作为宋山木的辩护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律师对宋山木案一审判决提出了四点疑问:一是双方到底有没有感情基础。甘勇明认为“刘某接受了宋山木给其买的治疗脚气的药”、“刘某与宋山木在健身房独处”等事实能够证明宋山木和刘某有一定感情基础。二是刘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女子,在宋山木做出一系列性暗示后应该清楚下一步会发生什么,她没有表示反感或不愿意,说明宋山木并未胁迫她。第三个疑问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刘某指控宋山木“打电话给小三”、“拍裸照”等情节均无法得到证实,这在证据链上缺少了至关重要的一环,法院仅凭刘某等人的言辞证据就对宋山木做了有罪推定,无端加重了宋山木的责任。第四,甘勇明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进步,就是对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法院应当重证据而不是仅凭推断来判决。辩护律师在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宋山木手写的上诉状。在上诉状中,宋山木承认自己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但不承认自己采用“胁迫”手段强行而为,称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很自然”、“和谐愉快”。宋山木认为刘某报案的动机就是因为没有得到想要的5000元,并否认了此前自己所说的给刘某的3000元是劳动补偿金的说法,而是对刘某的身体补偿金。宋山木还说,他相机里只存了2010年5月4日(事发5月3日晚)以后的照片,法院认为他有销毁证据嫌疑,他认为这个事实和本案无关,而且经过公安机关对相机的数据恢复鉴定,并未发现涉嫌影像。宋山木还称“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只要事后女方不高兴,说强奸,那男人就被判刑,这是践踏法律。”山木培训的个别员工在发布会上也介绍了原告刘某的一些“内幕”,称刘某和山木培训离职的一外教同居,该外教事发时刚去东莞一家培训机构就职,而刘某是被人“怂恿”去做这件事,以达到打击山木培训的目的,但这一说法有待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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