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三次被判有期两年
2008年3月被告人张某辞去工作后,因无经济来源上网,开始盗窃。200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共3次采取翻墙进院、溜门或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第一次盗窃被发现后遭唾骂,第二次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与失主打斗,第三次盗窃时又来到第一次盗窃的地方,盗窃失主手机,为了报复,还随意拨打其中电话,谎称喝醉了,让朋友帮忙出来接人,三次张某共盗窃现金600元,手机6部。
自首坦白可以减轻处罚吗
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应依法实施数罪并罚。鉴于张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抢劫、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