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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期]每周刑事动态盘点:对醉驾犯罪嫌疑人不得直接逮捕 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统一规范醉驾法律适用 最高法院统一规范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程序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9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gyxhls.com/
[第96期]每周刑事动态盘点:对醉驾犯罪嫌疑人不得直接逮捕 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统一规范醉驾法律适用 最高法院统一规范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程序 2013-12-30 来源: 浏览次数:0 每周刑事事动态盘点:对醉驾犯罪嫌疑人不得直接 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统一规范醉驾法律适用 最高法院统一规范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程序(2013.12.23 2013.12. 29第96期)1、 两高一部:对醉驾犯罪嫌疑人不得直接逮捕两高一部有关部门负责人26日表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或者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公检法联合出台意见统一规范醉驾法律适用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全文和答记者问见三版),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意见》共计七个条文,以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为主要原则,主要规定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认定问题,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意见》指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意见》强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等八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意见》强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据悉,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3、最高法院统一规范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程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质证程序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质证程序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针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统一规范。版权声明:为你辩护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出品:为你辩护网本期编辑:何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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