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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8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gyxhls.com/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发布文号:

(正定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推进廉政建设,优化我县的经济环境和投资环境,根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党委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两委班子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农村两委班子成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与职务相关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方针,通过强化教育,完善制度,依法惩治等活动,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预防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来促进全县的稳定、发展和经济建设。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县委、县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由检察院具体负责,监察、审计机关予以协助。检察机关要密切同预防单位之间的相互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
  (二)利用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三)督促和帮助预防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宣传教育活动;
  (四)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五)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六)其他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预防单位在工作中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四)及时发现并排除职务犯罪发案隐患;
  (五)接受预指委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其他应当由预防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检察机关针对预防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制作检察建议书督促整改,同时报送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预防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第十条   预防单位要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十一条   预防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年终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预防单位干部职工有权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可以利用法制讲座、以案释法、培树典型、警示教育等形式,结合行业特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因退休、提前离岗、人事调整或调动离开原领导岗位时,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除做好本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外,还要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开展面向社会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乡镇要负责把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纳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范围,注重开展对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在做出有关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同时采取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行使行政审批权,应当依法规范和公开审批项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政府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厂务公开为基本要求、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依靠职工群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要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国家关于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典型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加以披露和跟踪报道。


    第二十一条   县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协调,年初要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总体动员、安排部署,年终要进行总结。对预防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提出批评或警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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