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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教唆妹妹盗窃 触犯刑律从重判罚

添加时间:2018年3月1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gyxhls.com/

18岁的姐姐带着8岁的妹妹逛街,还要给妹妹买冰淇淋吃,条件是要妹妹“听话”。在姐姐的指使下,妹妹偷拿了店老板的苹果手机。日前,一手“导演”这起盗窃案的姐姐邹艳被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

忙于生意,不料手机被偷

去年8月9日下午,金山区的一家奶茶铺正在营业中。此时,一名年轻女子带着一个七八岁模样的女童走进店内,老板小王赶紧放下手中的苹果手机,起身招呼。

女子表示要买两支冰淇淋,小王马上转身到铺子旁边的冰柜里取出交给她。“老板,钱拿好。”说完,两人便离开。随即又有几个客人,小王赶忙招呼。等客人走后,小王回到柜台却发现自己的苹果手机不见了。

“手机被偷了!”小王立刻想到,但心存侥幸的他还是拿起固定电话拨打自己的手机号,期望着手机铃声能在店铺中响起。然而,电话中传来了电子音“您所拨打的用户已关机。”这让小王确信手机的确被偷走了,于是立即报警求助。

监控显示,小偷竟是8岁女童

警方接报后立即调阅店内的监控,发现偷手机的竟然是一个8岁的女童。画面中,女童与姐姐一同来到奶茶铺,趁店老板转身去取雪糕之际,伸手从柜台上拿走老板小王的苹果手机,迅速塞进自己裤兜里,然后回到姐姐身边。姐姐付完钱后,两人便匆匆离开。

从监控视频中,警方还发现女童的盗窃行为明显受到其姐姐的教唆。姐姐一进店就扫视小店,当老板走到门口冰柜取雪糕时,她就趁机使了个眼色,推了一下小女孩,小女孩便迅速靠近柜台将手机偷走。

当天晚上,警方将姐姐邹艳抓获。邹艳承认了一切,“小女孩叫邹玲,是我妹妹,今年8岁,我对她说拿走手机就给她冰激凌吃。本以为让小孩偷东西不会出什么事。”

因邹玲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已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而对于已满18周岁的姐姐邹艳,金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邹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千余元,数额较大,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据此,经金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艳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邹艳教唆妹妹实施盗窃犯罪,已构成盗窃罪,且系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邹艳作为姐姐,不但没有承担起教育引导妹妹的责任,反而利用妹妹年幼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这一条件,蓄意教唆妹妹实施盗窃,令人痛心。承办检察官表示,这种妄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是极不可取的,任何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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