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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四个方面特点

添加时间:2018年5月8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gyxhls.com/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闲散资金不断增加,国民的投资和理财观念日益前卫,理财产品不断更新,投资理财市场日益繁荣。2012年以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案件5件5人。此类案件多发,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投资理财市场的正常秩序。经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金融行业人员虚构内部理财产品实施诈骗。部分金融、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以推荐内部理财产品为名诈骗客户。如,2012年9月,被告人孟某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员,因个人投资急需用钱,遂编造一款高收益理财项目并向客户雷某、金某极力推荐,共骗取两名被害人15万元。

二是短线交易、保本高收益成为行骗最大诱饵。犯罪分子编造的各种投资理财产品,均声称短期限、无风险、高收益,具有较大诱惑力。2012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司外派至某银行任电话客服期间,谎称能够买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3个月投资回报收益率可达8%,以此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李某某共计5.4万元。

三是新型电子理财诈骗更具欺骗性。电子、互联网等新型理财产品,依托网站、搜索引擎检索、收据凭证电子化等手段,较之线下理财产品更具欺骗性。如,2010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谭某某介绍他人购买一款名为SIQO的英国基金产品,并打着代为购买的旗号收取刘某某等多名被害人22.6万元,该基金有专门网站,通过搜索引擎能够轻易检索到;购买成功后,还会收到一份购买基金的电子证书,多重“保障”,轻易的打消了被害人的戒备心理,最终导致被害人遭受损失。

四是被害人推介引荐为行骗打开方便之门。分析发现,犯罪分子最初多对熟人、亲友行骗,再借助被害人的推荐,不断扩大行骗范围。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苏某以投资保险公司赢取高额回报等名义,分别骗取其老同学崔某、刘某5.3万元和12.1万元,后两位被害人又推荐多名同事、朋友给苏某。苏某借此先后共骗取46万元。

针对上述特点,检察机关建议:一是执法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投资理财诈骗犯罪行为;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投资理财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兴电子理财产品的审查,可通过理财产品备案制度等予以统一监督;三是金融、保险行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通过实行理财产品公示等制度,维护良好的投资理财市场秩序;四是加大典型案件宣传力度,引导民众理性投资、安全理财,降低民众因求财心切被骗的风险。

(办公室史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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